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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13:48:10148次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的意见》(青办发〔2016〕19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要管党、思想建党、制度治党要求,建设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群众认可的党员队伍,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格党员教育管理提出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
1.重要意义。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近年来,我市各级党组织积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全市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党组织对党员教育管理不重视、不担当、不作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失之于宽、松、软。一些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党的意识淡化、宗旨观念淡薄、精神不振、道德行为不端,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各级党组织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的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章为根本标准,严格教育管理,严肃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严格落实责任,使广大党员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2.基本原则。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通过教育拧紧思想“总开关”,依靠制度增强行为“硬约束”。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标本兼治,推动党员队伍建设全面过硬全面进步。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常管常严,抓细抓实,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坚持弘扬传统、改革创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改革精神推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二、严格党章党规党纪约束
3.强化党章意识。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总规矩。各级党组织要把尊崇党章、遵守党规、敬畏党纪作为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的基本要求。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开展“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和各类培训,要把学习党章和重温入党誓词作为一项规定动作,形成常态;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议党员,要把遵守党章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建立“七一”党章学习日制度。成立党章宣讲队伍,开发形象化、具体化的党章培训教材,增强党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健全党员证、佩带党徽方面的制度机制。通过学习教育、实践锻炼等各种形式,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和党员意识,牢记入党誓词,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4.强化党纪意识。要把遵守纪律情况作为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通过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和法规制度教育,引导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政治规矩,教育和督促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强化组织管理,教育和督促党员坚决服从组织决定,自觉遵守组织程序,重大问题向组织报告。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敢于批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三、强化党员思想教育和集中培训
5.突出教育重点。围绕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 “总开关”问题,突出抓好理论武装、党性锻炼、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五大发展理念”和中国梦教育,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加强党章和党性党风党史党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教育培训,提高党员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
6.健全培训体系。认真落实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抓好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农村党员远程教育、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培训、新党员培训、流动党员培训、党员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等重点工作。市委每年对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各区(市)党委每年对所辖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进行一次集中轮训,市直各党(工)委每年对所辖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一次集中轮训,镇(街道)党(工)委每年利用冬训、春训对党员进行集中培训。
7.强化教育保障。建立稳定的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培训。建立开放式党员教育培训师资库。加强党员教育阵地建设,建立健全镇(街道)基层党校,搭建镇(街道)级党员集中学习平台。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党员教育,用好共产党员网、共产党员微信易信、远程教育、党建频道、青岛干部网络学院等教育平台。坚持从严治教,加强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四、严格组织生活
8.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每季度组织党员上1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到基层党组织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 副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健全支部会议记录簿、党小组会议记录簿、党员大会记录簿、党课记录簿以及党员花名册等“四簿一册”。探索打破单位、行业、地域界限,试行党员组织关系一方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模式,积极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载体,进一步拓宽党员参与渠道。
9.认真开好年度组织生活会。每年第四季度,以党支部(总支)为单位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党支部(总支)要向群众征求意见,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彼此之间要进行谈心谈话。会上,党支部(总支)成员之间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摆支部班子及成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任务清单;在此基础上,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通报党支部(总支)班子及成员对照检查情况,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议。党小组可参照党支部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党支部(总支)班子及成员整改事项完成情况应及时向群众公示。上级党组织要派员列席指导党支部(总支)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10.建立主题党日制度。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 每月确定一天作为主题党日或党员活动日。基层党组织要采取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开展警示教育等灵活多样形式,强化党性观念,增强党员意识;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激励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和党组织生活会可安排在主题党日或党员活动日进行。要突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围绕增强党性、提高素质,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设计党日主题,确保每次活动都有实质性内容。
11.严格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党性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每名党员都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确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生活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核定党费交纳数额,出据党费收据,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党支部(总支)每季度要将所属每个党员党费收缴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对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或审计,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要每半年对自管党费及所属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纠。
五、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12.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以党员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接转组织关系情况为重点,定期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理顺党员组织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对流动党员要摸清去向、掌握现状,定期保持联系。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调查其失去联系的原因及失去联系期间的表现,结合实际纳入规范管理、进行组织处置或给予纪律处分。
13.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应当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效途径。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的有效期一般为15天至1个月,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3个月。党员须妥善保存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地党组织报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因个人原因丢失的,党员要及时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说明原因,作出书面检查。党组织根据检查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补转组织关系。对无故不按规定时间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转入单位党组织可拒绝接收,由本人向原单位党组织作出书面检查,原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因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6个月没有转接的,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接收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收到党员组织关系后,应在1个月内发出回执。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党员组织关系未落实前,仍负有管理责任。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组织关系转接中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4.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按照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服务、多方协同配合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工作。对农村流动党员,要认真落实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双向共管责任,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切实履行流动党员托底管理责任。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要因企制宜、因岗制宜,围绕“规范、灵活、创新”,抓实管理服务。对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要完善其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单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党员,一般以用人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将他们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之中。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建设,强化工作保障,做好相关大中专毕业生和流动人才中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15.推进党员档案标准化管理。制定全市党员档案标准。 依据党员组织属关系,明确党员档案材料管理职责,做好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入党材料,党员民主议、表彰奖励、组织处置等日常管理材料的整理归档。对有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材料由基层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对没有人事档案的,要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支部收集整理党员档案材料,报送基层党委保存。加强党员档案审核,对跨党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应及时转递党员档案材料。接收单位党委要认真审核党员档案材料,对档案材料不真实、不规范、不齐全的,应及时与转出党员档案的党组织联系,做好材料鉴别、完善、补办等相关工作。
六、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16.组织党员创先争优。结合党建品牌创建,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党员实际出发,搭建党员作用发挥平台,组织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发挥作用。在农村、社区,重点落实党员设岗定责、党员联户、承诺践诺制度;在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重点落实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制度;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重点落实党员挂牌上岗、亮明身份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重点落实党员到社区报到、志愿服务制度;在学校,通过设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党员示范岗,激励党员做育人楷模、师德标兵、教学名师。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倡导建立党员义工组织,引导党员主动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7.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按照体现先进性、 代表性和时代性,注重实绩、党员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党员为主体,培树先进典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开展向优秀共产党员学习活动,激励先进,弘扬正能量。
18.拓宽党内关怀帮扶渠道。坚持从思想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增强党员归属感、光荣感、责任感。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强化党员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干部党员思想认识问题,做好解惑释疑、心理疏导、提高认识、凝聚人心的工作。做好走访慰问、结对帮扶、技能培训、创业服务等工作,形成关心帮助困难党员的制度化安排。设立市、区(市)两级困难党员救助资金。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逐步提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挥好“12371”党员咨询服务电话的作用。
七、规范党员日常监督和组织处置
19.抓实党员日常监督。积极探索党员量化管理方式, 通过评星定级、积分考核等,增强党员管理刚性约束。推行党员记实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要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党员特点,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履行承诺、发挥作用等实际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议的重要依据。严格组织生活考勤制度,党员确实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应向党组织请假;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基层党组织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承诺践诺等情况进行定期公开,对发展党员、民主议、表彰奖励、党内帮扶、处分违纪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进行专项公开。
20.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党员自评、党员互评、 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把党员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道德品行等作为议的主要内容,在党支部(总支)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民主议工作。上级党组织要派员列席指导,保障党员自主写票,监督议汇总情况。党支部(总支)综合分析民主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流动党员可在流入地所编入的党支部(总支)参加民主议。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以适合的方式参加民主议。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议,但不评定等次。要把民主议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1.稳妥慎重处置不合格党员。各区(市)党委、市直各党(工)委要结合实际,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结合民主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工作,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准确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积极稳妥做好后续工作,对限期改正的,党支部成员要直接联系,跟踪帮教转化;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基层党委要会同党支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等相关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22.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部门要承担牵头协调、研究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充实工作力量,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执行党员教育管理各项政策要求,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名党员。严肃追究问责,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党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党支部,列入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整顿。
23.夯实工作基础。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各区(市)党委应建立组织员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组织员,基层党委可从实际出发,设置、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定期对组织员、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等党务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发挥他们在党员教育管理中的骨干作用。增强制度执行力,把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作为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重要内容,明确执行主体和责任,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见效。搞好各项具体制度的配套衔接,增强整体功能,克服党员教育管理各项制度措施脱节的问题。创新党员管理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