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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通职业学校章程

2023/8/28 19:52:450

青岛交通职业学校章程

 

序言

 

青岛交通职业学校始建于1952年11月,由松山路立达中学、人和路郁文中学和延安路黎明中学三所私立学校合并而成,始称“山东省青岛第十四中学”。1980年,学校高中部更名为“青岛第一职业中学”,初中部沿用“山东省青岛第十四中学”校名。1993年,更名为“青岛交通职业高级中学”。1999年定名为“青岛交通职业学校”并沿用至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青岛交通职业学校”,保留“山东省青岛第十四中学”名称,英文名称为Qingdao Traffic Vocational School。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南校区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27号,北校区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37号。学校网址为www.qdjtxx.com;微信公众号为“青岛交通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为青岛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青岛市教育局管理,为实施三年制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学校开设汽车技术类、智能交通类、航海技术类专业,分为三二连读大专、普职融通、中专等办学层次。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建设校园环境优美、文化氛围浓厚、专业特色鲜明、教育教学质量突出、师生和谐发展、社会声誉高、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学生的就业、创业以及职业生涯的持续发展服务。学校培养目标:身心健康、德技并修;培育有理想情怀、有素质能力、有劳模精神、有劳动精神、有工匠精神,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八条  学校文化。学校的校训:崇德  励志  强技  立业;学校的校风:团结勤奋  求实创新;学校的教风:敬业爱生  博学笃行;学校的学风:动手动脑  学以致用。

第九条  学校校标、校徽为:

学校校歌为:梦想的力量;学校校庆日为:11月22日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中共青岛交通职业学校总支部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组织委员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下列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三)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校内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县级以上表彰推荐和全校性表彰事项;

(九)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执行党组织重大决议的情况报告、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党组织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审计监督事项;

(四)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八)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

(九)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科学普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十二)教研项目立项、经费管理、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招生就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协同育人的重要事项;

(十五)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六)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七)学校后勤保障工作、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事项;

(十八)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15名(应为单数),由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行业企业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每学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每次开会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定。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论证并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学校提交的有关学校发展、学生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做出相应决定。

(二)咨询和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成立的专家组织,负责对学校现有专业以及后续开设的专业进行研究、指导、评估服务,并为专业建设、教师培训、教学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技能大赛等提供决策支持。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与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领导、管理技术人员、教育专家及学校骨干专业教师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组成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可连聘连任。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增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五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办公室(党群工作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行政、党务、人事、舆情监督、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接待等工作。

教务处。主要职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学管处(团委)。主要职责:负责学校的学生管理和德育工作;团委在市教育局思想政治与德育工作处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程序、职责、任务等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执行。

招生与实习就业处。主要职责:负责招生、实习、就业工作。

总务处。主要职责:负责总务、后勤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等专业人士,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设在学管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专业课教师应具备与所教专业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持续打造“唤醒心灵”德育品牌。

学校加强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一二三职业道德教育”工程、“青春导师进课堂”以及职业理想、职业生涯规划征文等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加强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七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

学校应当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保障作用发挥,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校企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条  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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